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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武汉政府法制工作概述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作者: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胡太荣
时间:2006年04月25日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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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中,依照法定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一系列活动。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范围的广泛性、业务的综合性、行为的规范性等特点。政府法制工作的地位十分重要,可以定位为三个重要:即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政府法制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由来已久,但作为一个正式的系统的概念,还是在1987年4月国务院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才提出的。十年“文革”浩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武汉的政府法制也荡然无存。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鉴于十年浩劫的历史教训,我国对民主法制的认识产生了一个历史性的飞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项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提了出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由此进入了恢复和迅速发展的新时期,武汉的政府法制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恢复和发展的新时期。从全国范围来看,武汉是在全国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最早的城市之一,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首批法制建设试点城市之一。 回顾20多年政府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三件大事成为本市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一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二是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三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根据这三件对本市法制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可以将武汉20多年的政府法制建设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恢复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化阶段。 1980年至1990年为恢复阶段。武汉政府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是: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为“以法行政”,即确定以法律手段为主的社会经济管理和调控模式;主要标志性事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国务院提出了“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工作方针,1987年武汉市七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市”的基本市策,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制定了依法治市实施方案,提出“把我市建设成为民主与法制日益健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繁荣,社会安定团结的现代化城市”的宏伟目标。 这一阶段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行政立法的探索,行政执法的推进,行政法制监督的起步。由于当时的社会状况以恢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探索为主要内容,政府法制工作的着眼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保障在旧体制突破中产生的新经济因素、经济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和保障”,当时最常用、最典型的词语就是“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讨论最多的问题就是关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在社会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及其关系,这反映了当时对法的作用的认识水平,法制工具论思想在政府法制工作实践中占居着主导地位。 1990年10月至1996年为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政府法制建设基本目标开始由“以法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并处于两者并存和转换时期。行政法制概念已取代经济法制概念,并开始与政府法制概念相互渗透和替换使用。主要标志性事件是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制建设方面最为重要的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全面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逐渐增加,行政法制监督开始全面推进。与此相应,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开始确立并逐步增强。1993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于以武政[1993]78号文作出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有一个明显的提高;加快市场经济立法工作步伐,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将政府法制工作作为政府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政府法制工作,并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党的十四大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由突破旧体制为主向建立新体制为主转变,这对武汉市政府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阶段中,与经济体制中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并存的情况相适应,法律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和法律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功能交织在一起。在法律与改革的关系方面,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结合更为紧密;在对社会经济活动及其关系的管理方式上,以法律为主要调控手段的地位已经确立;在保障新经济因素方面,法律的功能已从保障和促进新经济因素在计划经济体制外生存发展,向摒弃旧体制、构建新体制主新机制方向转变;在处理行政部门与公民的关系方面,法律的功能表现为既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的需要,又要注重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公民权利保护开始成为法律调整的基准,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依法行政”突现出来。这些转变典型地反映了转型时期法制的功能特征,并突出体现在武汉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实质性发展。 1996年至今为深化阶段。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进一步促进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树立,其影响是巨大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更为深远。以后至今,武汉的政府法制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其主要特征是政府法制建设基本目标的转换已经完成,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明确为“依法行政”,武汉市政府向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工作要求。主要标志性事件是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以及《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党中央的决策,1999年国务院作出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武汉市政府及时作出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依法行政”的观念在行政活动范围内全面确立。该《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要继续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继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继续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继续强化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建设任务(包括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任务)相适应,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 在此阶段,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进入了总结历史经验、探索新突破的时期,突出表现在行政权力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行政职权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式正从以干预惩罚为主向指导服务为主转变,2000年武汉市政府作出进行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定;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正从行政管理领域向政府自身行为规范扩展,如就如何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罚行为、实行综合执法和建立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探索;行政立法的视野正从囿于国内范围转向全球范围,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变化已是地方立法、执法必须考虑的问题。目前,这一阶段仍然在进一步深化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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