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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作者:法制协调处
时间:2007年07月05日 03:10
阅览:1598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9号)的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三周年之际,组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市人民政府已明确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的部分事业单位是否落实;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适用违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其适用依据是否及时废止或修订;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的适用依据是否已予以纠正;所有依据文件是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情况。检查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存在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仍以行政审批或其他方式变相审批;是否保留或变相保留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应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按规定改变管理方式;已经转移到中介机构的项目是否实施到位,凡是委托各区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将该项目的审核权、审定权、发证权等权限同步下放,实现区审区办,切实解决放而不实、放而不全的问题;已经取消的前置条件是否取消。 (四)实施行政许可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文书;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是否按照推进执法责任制以及建设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的要求,明确许可的工作步骤或环节,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并做到落实;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市直部门是否全面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办理,确保对“窗口”的充分授权,解决审批“窗口”成“收发室”的问题;是否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内部环节;审批事项的受理、送达、审核、反馈等环节的处理,是否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工作记录;是否健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承诺制度,按照承诺的办事条件、工作环节和工作时限实施许可;是否将许可职权分解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并确定各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不同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之间的许可职权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实施并联许可的各许可机关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检查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收费;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上缴财政;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有无收取费用的现象;是否存在对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的现象。 (六)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情况。检查是否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七)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式 (一)自查阶段。各区人民政府、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本系统 (二)重点抽查阶段。2007年7月-8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编办负责人带队,对各区人民政府、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安排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通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评查案卷、问卷调查、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采取随机抽调、一案一查的方法,检查组根据行政许可案件数量,从 (三)总结整改阶段。2007年9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编办要结合检查情况,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三周年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进行追究,及时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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