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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通知(武法字[2008]12号)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时间:2008年07月11日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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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通知 (武法字[2008]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通知》(鄂府法办[2008]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1996]52号)文件要求,现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市持有合法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鄂效办发[2008]1号文件进行考试合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登记内容 见附表 三、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及直属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的重新登记、审核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范围内除垂直管理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的重新登记、审核和报送。 国家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报送工作,其行政执法人员登记情况要同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报送形式 纸质登记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一并报送(电子表格从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whfzb.gov.cn“表格下载”中下载)报送时,纸质登记表由区政府法制办、市直部门加盖公章。 五、报送时间 各区各部门务必在8月10日前将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研究中心。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登记报送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要督促指导区属部门做好登记工作。我办将以本次登记报送情况为基础,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下步将会同市监察局建立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并将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料向社会公示,未纳入系统的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二)重新登记的对象必须是持有合法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鄂效办发[2008]1号文件规定考试合格的在编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审查,没有合法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登记;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登记;没有编制或没有从事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登记。严禁违反登记条件,将不合格执法人员予以登记。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仅将取消执法资格,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故未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在编在岗人员在上报时应另制表格并予以注明。 (三)各区各部门要将重新登记工作与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全面了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情况。各区各部门要掌握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证到期和尚未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与我办法制研究中心联系培训办证事宜。 七、填表说明 (一)“证件编号”,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取得的合法执法证件的编号,证件包括省政府法制办2006年以来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市政府法制办2005年以来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也包括国家部委颁发的执法人员资格证。证件号码严格按有效执法证上的编号填写。 (二)“工作单位”,要填写市名及区名,如“武汉市XX局”,;区级部门填写为“武汉市XX区XX局”。“工作单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事业组织的,要填写组织或事业单位名称。 (三)“执法区域”,应填写“武汉市境内”和“武汉市XX区境内”。 (四)“执法类型”,按行业部门填写。一种是本部门没有子项目执法的填写,如“农业执法”、“国土执法”、“环保执法”、“建设执法”、“城管执法”等;一种是本部门有子项目执法的填写,如“农业种子”、“农业畜牧”、“商务酒类”、“商务屠宰”等。 (五)有效期,填写年数,如“5年”、“3年”。 (六)“考试成绩”,填写“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不填写考试分数。 (七)填表中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研究中心联系。(电话:82827705 联系人:周凯 传真:82827693 电子邮箱:zhoukai1025@163.com)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 执法 登记 通知 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70份 附件下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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