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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以人为本——浅谈《物权法》实施对依法行政的影响
作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刘文卿律师
时间:2008年10月09日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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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制度规范,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的实施对依法行政都提出新要求,因此,各级执法机关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依法行政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3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学习的内容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实施物权法,最根本的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简言之,就是有形的财产权。 换句话说,就是针对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可以被人们所感知的财产。物权分为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每一个公民目之所及,几乎都与物权有关。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财产关系。第一种是因为归属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第二种是因为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是界定产权;其次是物怎么利用,促进物尽其用、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三是怎么保护,简称为物权保护。[1]简言之,物权法就是关于确认产权,物尽其用、保护物权的法律,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发源并成长与西方私有经济体制之中,其彰显的理念是建立在人的自由、平等及承认私权的基础之上的。物权法的宗旨是建立社会上有价值物的归属和利用秩序,而这一秩序基础便是确认社会上的物的归属,使物有其主。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划清个人(社会)和政府各自行使权利(力)界线。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权的排他性,不仅包括非所有权人(个人),也包括政府。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自主行使对物或财产的支配权,而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这种权利的行使。这种尊重或保护即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政府不能替代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干预或妨害个人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物权法》作为一个基本性的法律颁布,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积极意义。 二、《物权法》对依法行政提出新要求 我国《宪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一项基本治国方略。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可以对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义务的设定必须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因此,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我们学习物权法,首先要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物权法将宪法原则和精神具体化并直接予以落实,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包括行政法治建设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物权法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和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使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私有财产保护、权力保障权利的原则和精神得以具体体现。其最直接的公法意义在于充实了行政法治的内容。[2] 首先,《物权法》对行政执法中划定公权力提出了严格要求。物权法实施对行政管理有很大影响。长期以来,在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无所不管” 和“公权大于私权”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没有考虑公权和私权还有界限。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划定了物上私权利的范围,从另一个侧面讲,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权力的界限。物权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今后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建立对各种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新物权观念。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笔者认为,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的活动空间,这就划分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其次,《物权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财产方面的税收征收等方面问题越来越多,不依法行政侵害老百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今后各级政府在行使征收权时,必须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程序,而且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充分补偿,否则就面临公民、法人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在居民居住密集的地区建设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医院,小区的住宅楼里准许开办临终关怀医院,在农田旁边、村庄周围批准建设有污染源的工厂,在规划时不考虑原有居民道路交通出行方便的权利,以上会导致侵犯相邻权。又如,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走完司法程序就强制拆迁居民房屋,就侵犯了公民的物权。再如,警察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隐私权,更主要地是侵犯了公民对房屋住宅的财产权。 第三,《物权法》对行政立法和象征性规范文件作了限制。如果政府通过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处分和收益,虽然政府没有实际剥夺私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但该行政立法造成私人财产在使用和处分权能方面受到限制,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对财产所进行的经济上的有益利用以及合理的、有投资背景的期待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行政法律和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能归于无效。如,私人刚刚从政府手中购买到海边一块地的使用权,本来是容许开发房地产的,但政府后来出台一个文件,为保护海岸线的环境,禁止在海边开发房地产,使得该块土地没用了,或者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合理的投资期待落空。再如,一个餐馆生意红火,但它门前的道路突然被改为单行线,严重影响了生意。这就要考虑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合法,是否应当给私人给予补偿? 第四,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对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登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记、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如何一体登记、林权证与土地证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些都涉及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一些政府部门就要放弃部门权力和利益。如,《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对人为造成自然资源、基础设施损害的行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闻不问,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财产的权限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分别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所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国有财产,不得享有收益权,因此,国家机关不能将国有的财产出租或者从事其他的交易行为从中获取利益。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国有资产经营中的流失问题,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尤其是规定了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等过程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主要还是行政责任,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国有财产受到侵犯后,物权法赋予国有财产的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以请求不法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从而保护国家所有权。[3] 第六,推动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物权法实施,对行政管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将受到挑战。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行政机关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使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变得更加突出。 三、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全面实行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制订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通过对于所有民事主体一体保护, 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历史使命。 首先,物权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基石,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所结出的丰硕果实。这部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等方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实施物权法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包括物权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制度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法制内涵和现实意义,切实把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理念贯彻于我们的社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实施物权法必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必须以物权法为指导,深化改革,逐步消除各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力促进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施物权法必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我们应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等财产权利。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坚信,随着物权法的贯彻落实,必将加快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它应有的贡献。 其次、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这是法律的强行规定。我们注意到,民事权利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凡是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都是用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来保护。凡是没有排他性的权利, 法律只用违约责任来保护, 只追究侵害人的 违约责任。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 所以我们的刑法上就规定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民法上就有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任何人侵犯物权,重则构成犯罪行为,轻则构成侵权行为。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一家人住在房子里, 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就不能随便往里面闯, 那个界限就是物权的“排他性”。你要进去就得征得房主的同意,他不同意,你就不能往里闯,否则你就是违法,除非你持有搜查证。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俨然“楚河汉界”,界线清楚。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唯有两条: 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现在我们的政府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目标,但一讲依法行政,就有个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要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尽量完善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实现“依法行政”了?不是。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问题,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人民和企业的物权,靠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可见,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还在于通过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定义,来教育全国人民,首先是要灌输给我们的警察、公务员、国 家机关干部、地方党政领导人,使他们知道,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 ”的效力,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懂得物权观念。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我们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不具有物权观念,不知道物权具有排他性,本来是好心,却办了坏事。通过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灌输物权观念,使他们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才能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注释: http://www.szlawyers.net.cn/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249 2007-10-11。 [2]唐俊《“物权法”起瞄,行政之帆如何作为》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28日。 [3]王利明《〈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载《当代经济》2007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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