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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加强行政复议 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时间:2009年01月06日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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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制监督处
按: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处,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在走访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撰写了《加强行政复议推进依法行政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认真分析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就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行政复议能力,提出了建议。
加强行政复议 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是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就其基本功能而言,作用有三:首先是一种监督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监督的形式;其次是一种救济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渠道;再次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制度,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机制。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胡总书记和温总理对此都作过重要批示。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更是要求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即:行政必须依法,依法才能行政。从根本上解决好政府与人民、行政权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管理整个过程及全部内容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行政机关活动加以规范的最基本的行政法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要把依法行政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可偏废。要达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法制机构面临的一项极其艰巨而紧迫的历史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法制监督处结合依法行政示范县创建活动,走访了西宁市、海东地区部分基层政府法制机构、相关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复议工作调研。
一、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基本情况
(一)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情况
自2000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254件,其中受理2086件,不予受理143件,作其他处理的25件。申请人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1981件,占总数的8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273件,占总数的12%。被申请人中, 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111件,占总数的5%;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130件,占总数的6%;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1132件,占总数的50%;被申请人是州(地、市)政府的28件,占总数的1%;被申请人是州(地、市)政府部门的709件,占总数的31%;其他的72件,占7%。从行政复议审理结果来看,在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130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5%;撤销32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变更12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确认违法的6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4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作其他处理的7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从统计中可以看出,我省州(地、市)和市县一级的行政复议案件总量不大,但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发生在这二级政府部门。
此外,近年来司法统计分析显示,2005到2007三年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671件(90%的行政诉讼发生在基层),其中行政机关败诉121件(法院判决撤销、变更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或者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均属败诉),败诉率为18%。而此期间,全省已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598件中,被复议机关撤销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有82件,占总数的13.8%,这还不包括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决定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情况。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70%以上的案件审理结果表明,行政执法机关违法主要问题是执法中的程序违法,显现出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者程序意识还普遍较差,依法、按程序开展行政执法的理念淡薄。
(二)省以下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1、复议机构设置。目前,全省8个州(地、市)政府,都设立了政府法制机构,同时也是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但机构设置规格不一,科、处级并存,除西宁市政府在政府法制机构内专门设置复议工作机构(复议科)外,其余6州1地均未设立。全省46个县级政府,在2000年的机构改革中,因为受机构设置数额的限制,除个别县市外,普遍把法制机构编制减了下来,但法制机构的牌子没有取消,这其中除大通、民和等 5个县单独设置政府法制办公室外,绝大多数是在政府办公室增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牌子,法制办领导通常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极少数政府法制机构还在与政府办公室或信访办、局(或者督察室)合署办公。
2、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我省政府法制机构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偏少,行政复议专职人员更为缺少的问题。8个州(地、市)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为2至4人,除西宁市政府法制机构明确配备1名专职复议人员外,其余6州1地政府复议工作人员均为兼职(目前,有兼职复议人员14人)。在所有县级政府中,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多的有4人左右,少的只有1人,因而行政复议人员全部为兼职,即便如此,兼职行政复议人员目前全省也只有27名。
(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执行情况
1、行政复议制度实施以来,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从实际出发改进案件审理方式,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
行政复议机关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办理,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的理念不断强化,行政复议功能进一步发挥。迄今为止,我省尚未出现一起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行政复议申请挡在政府或部门大门外的现象。与此同时,政府法制机构为推进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依法受理、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水平,积极做好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行政复议培训班。
2、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及时将一些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和群众上访事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依法行政正逐步成为政府和政府领导的自觉行动,各级政府和政府领导已经越来越重视政府法制工作,一些有法制工作经历和在法制机构锻炼过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更为充分,主动、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依法化解矛盾。这其中表现突出的如海北州、西宁市和大通、民和等地,不仅重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作用,也积极地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现阶段我省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
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态势。
1、随着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实行、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也逐步扩大,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法颁布实行的初期,集中在行政处罚争议,向行政管理的众多领域延伸,扩展到对行政管理诸多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有些行政复议案件往往涉及民事、行政、经济等多种法律关系,众多法律关系互相交叉,有的还涉及到中介评估机构、行政调解等行为规范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难度日趋增大。近年来,土地林地确权、房屋拆迁、劳动教养、工伤认定、受教育权、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等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断发生。
2、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水利水电站、交通等重大、重点建设等领域,因征地、补偿(或赔偿)问题、纠纷增多,导致行政争议增多,行政复议案件随之增加,与此同时,此类案件申请人也逐渐由个人向群体转移。由于该类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往往涉及群体性利益,如果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激化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进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成为事关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焦点问题。
三、各地在行政复议工作方面探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1、为增强行政复议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建立了行政复议疑难案件咨询机制。该机制的建立目的是为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和办理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具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疑难案件处理进行咨询分析,提出案件受理、审理的办理思路,为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提供法律和程序层面的依据,加快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速度,提高了案件办理质量。
2、针对近年新问题增多、疑难案件增加、处理难度加大的实际情况,民和县政府建立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联动机制。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下联动,下级政府加强与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办理无把握时,及时请示、汇报,以得到帮助和指导。二是左右联动,政府法制机构保持与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等相关单位的联系,随时相互沟通信息情况,并从相关单位聘请业务骨干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评议员,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使有些疑难案件、重大案件及时得到了解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海东行署着力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办案工作制度,依照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完善了《海东行署内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严格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内部工作程序。同时,行署和各县分管政府法制的领导实行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的工作方法,帮助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有可能撤销并限期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通过行署常务会、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增强行政复议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
4、海西州政府着重建立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系机制,一是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事实、证据认定困难或者法律适用问题时,及时邀请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从行政审判角度进行分析,提供指导帮助;二是将法院行政审判作为了解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窗口,每年通过法院了解行政诉讼的总体情况,特别是结合行政机关败诉案例,逐一分析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得出解决思路;三是发挥、运用复议机关的行政层级监督职能,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行政判决。
四、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日益注重运用行政复议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依法受理、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水平不断提高,但我省市县行政复议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制度宣传力度不够,行政复议工作整体进展不平衡。总体上讲,由于受经济、文化、生活习俗和自然环境差异较大、行政复议制度宣传力度大小等因素的影响,全省州(地、市)和各县(区)政府之间,行政复议工作的进展程度很不均衡。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基本上是被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坐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门咨询、提出诉求,主动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使之广泛知晓并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救济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还不够,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晓率和能力普遍较低,呈现出城镇高于农业区、农业区又高于牧业区递减态势;另一方面,各地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数量上存在较大差异,如:西宁、海东地区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较多,占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总数的70%;海西、海南、海北三州的受理数总和约占20%;黄南、果洛两州每年只有1至2件行政复议案件,而玉树州至今未受理、审理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在县一级,海东地区民和县平均每年受理15起左右,其他地方个别县每年也只受理1至2件,而全省近60%的县政府还没有受理过行政复议案件。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率普遍低于行政诉讼受案率,甚至于极少数地方出现零受理。从数据分析情况可以看出,上述问题在牧业区更加明显。
(二)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极度缺乏。州(地)、县政府均无专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编制,缺乏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最基本的必要条件,尤为突出的问题是,州(地、市)和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日常工作,绝大多数是在承担政府办公室的日常文秘工作,或者合署办公的行政事务,70%的县基本没有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和能力。
(三)现有行政复议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急待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特点,对行政复议人员从法律、行政和政府工作等方面的知识和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但我省现有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法律专业人员比例低,只占总人数的近10%,对案情相对简单,如涉及行政处罚、土地纠纷、劳动保障等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尚可凭经验办案,但遇到相对复杂或其他平时较少接触到的案件时,则普遍反映案件办理难度大,对吃透案情心中没底,在行政复议评判尺度上把握不好分寸,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感到困难压力大,因而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等待、观望和畏难情绪。
(四)行政复议制度推行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和个别行政机关至今仍缺乏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对行政复议的功能和权威性认识不清,不了解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具体行政行为被相对人申请复议时,往往不愿意或不有效配合复议机关审理工作;有的行政机关本身缺乏法制专业人员,遇有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所措,不知该如何答复,甚至需要律师介入处理;有的行政机关则不能按照行政复议规则和程序要求,及时、正确的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使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也导致自己在案件审理中陷于被动局面;个别行政机关和人员甚至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纠错职能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行政复议机构没事找事,和自己过不去,对行政复议持有抵触情绪,致使复议制度的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的功能不能充分、有效发挥。
(五)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程序过分依赖行政程序规定,程序繁琐。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特点,因此行政复议工作总体程序应当是在遵循行政程序的基础上,体现出准司法的程序性。但实践中,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是行政层级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行政复议机构是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下,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因而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过程,仍然是偏重行政程序,所以即便是最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与处理,都是按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批转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再由行政复议机构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行政复议审理结果与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行政复议机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这个过程中,需要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层层圈阅,一一批示,程序繁琐,误工误时,效率低下,有时会因为某一领导人外出,或者不能及时签字等原因而延误行政复议法定期限。
五、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通过调研反映出,全面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好坏,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率的高低多少来评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率高,不能表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发生率高,而从另一个方面证明行政复议制度宣传有了效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运用行政复议救济方式的知晓率和能力提高了,当然,也说明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瑕疵,尚不能完全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执法行为产生异议,引发行政复议。二是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率低,也不能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为正当合理,完美无瑕,已经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执法行为均无异议。相反,从侧面反映出行政复议制度宣传的力度不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运用行政复议救济方式的知晓率低,对行政复议能否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缺乏信心。三是在一定时期内,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率过高或者过低,都能够表明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在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某个方面的工作尚有不足,今后有待加强,如:对依法行政的总要求执行不到位,只说不做,或多说少做;在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着;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视不够,重执法、轻复议;对行政复议制度宣传乏力,走过场、搞形式等等。
因此,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努力做好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要着力解决好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中,国家和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指出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承担着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要求各级政府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给予足够的支持和条件保障,及时解决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必将与日俱增,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面临着行政复议的工作任务会越来越繁重的局面,但我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适应,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对称,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却承担大量额外的政府办公室工作任务,这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而行政复议工作兼职兼任已成常态,政府法制工作尤其是行政复议工作受其他方面工作冲击严重。这个问题,在县一级政府尤为突出,其现状不容忽视,令人担忧的是,在上轮机构改革中,因为受机构设置数额的限制,除个别县市外,各地普遍把法制机构减了下来,但机构牌子并没有取消,部分县的法制机构名存实亡,基本没有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建议省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结合本轮政府机构改革,从推进市县依法行政的实际解决我省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实际问题,彻底解决“依法行政硬任务,法制机构软配置”难题,真正保证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行政复议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提供基本的必要条件保障。
(二)着力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而言高效便捷,几乎无成本,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相对于其他救济方式具有极大优势。但同时行政复议也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时效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队伍,很难完成行政复议职责,也难以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重视并严格实行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全省行政复议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打好组织基础。通过送出去、请进来,以案说法、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省政府法制办应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级复议工作人员进行案例剖析研讨,就案件与审理进行点评,通过这种培训方式提高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案情分析、案件处理的能力。建议在全省逐步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另外,要加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之间的工作交流,有计划的组织基层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上级行政复议机构的业务调研和学习考察活动,加强业务交流,开阔工作视野,提高行政复议综合能力。
(三)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宣传。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层级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方式之一,从以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看,实事上大量的行政争议是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来解决的。但实际状况并非如此,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数量对比上不难看出,各地信访案件数量>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说明大多数的行政争议事项是以非行政复议方式处理解决的,这最终会使行政复议制度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作用虚化,也不利于及时疏导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当事人不积极主动寻求行政复议方式实现行政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之一还是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能力和作用不了解,或者认识不清。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结合普法教育,加强复议制度宣传,通过在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刊登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等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普及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行政复议的途径和程序等基本知识进行,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使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并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救济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问题。同时,端正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和工作的认识,规范行政行为,遵守程序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提出要求和目标,建立制度和措施,真正把行政复议作为依法行政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做好、做实。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业务指导。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希望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帮助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提高办案水平。我们建议,应当重视并抓好行政复议业务培训这项基础工作,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国务院法制办颁布实施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法律文书范本要求,督促、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推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同时注意收集整理各地的典型案例分析、办案启示和法律建议等汇编成册,提供各地、各部门进行办案参考,适时集中组织培训、指导、座谈,加强各地、各部门间的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邀请司法审判机关结合行政诉讼审判案例,讲解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和行政应诉法律要求,提高基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水平。
(五)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经费是法定的专项经费,要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但是,目前各州(地、市)除了海南(每年1.5万)、果洛(每年2万)将复议经费列入预算外,其它地方均无专项复议经费预算。从近年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看,随着行政复议制度不断规范,程序要求不断严格,依法受理、依法审理,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公正、公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念深入人心,传统的行政复议案件书面审查方式,已不再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唯一的方法,案件审查过程中运用调查、取证、听证、质证、鉴定等方式会越来越普遍,如果没有经费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很难依法、按程序规定深入开展。建议各级政府主动将行政复议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行政复议正常开展的需要。
(六)结合实际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机制。建议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参考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制度,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机制,建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构成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使其成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把门人”和“质检员”,在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既遵循行政程序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行政复议“准司法”特性的程序要求,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等办案程序全过程的监督,提高行政复议和办案质量。
(七)加强与相关机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信息沟通,形成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行政复议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与行政审判司法机关、信访、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共同解决行政争议的合力,发挥行政复议预防和化解争议、矛盾的作用。通过与相关机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状况与发生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的联合调研,总结好的经验与方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向政府提出解决措施和思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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