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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各类制度 克服行政不作为
来源:武汉市水务局
作者:王幼国
时间:2009年03月13日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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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统一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主体对法律已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所作为地行使。行政职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放弃,不作为,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行政职权是公权力,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因此,行政主体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 有人通常讲,行政不作为是“懒惰病”。专家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义务。行政不作为往往表现为渎职、失职和推诿拖延等等。有专家分析行政诉讼的案件中的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下列几类:有的是迫于权势“不敢为”、有的是无利可图“不愿为”、有的是得过且过“不思为”、有的是因为监督不力“不必为”,我加一个:有的是讲客观“不去为”等等。 行政不作为降低了行政效能,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信誉,贬损了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有专家指出,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有时甚至超过滥用权力。行政不作为是要负有关法律责任的。《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作为,老百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主要方式来获得救济。不作为,行政机关就可能会成为被告,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虽然只针对公安机关,但这种司法实践范围是越来越大。 怎么克服不作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健全几类基本制度,用制度管根本、制度管事、制度管人,用制度管长远。 一、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要求,就此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武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目的十分明确,是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与职责相统一,行政执法人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从而依法及时地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建立以行政主体首长为核心的执法责任制,把执法责任、权限落实到职能机构、岗位及执法人员,并分解和明确执法责任,量化考评指标,严格考评制度,将执法结果与执法人员的前途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并建立相应的处分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执法,避免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消极执法的情况出现。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环节有三个主要方面:其一,依法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其二,评议考核制度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评体系和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使评议考核做到客观、公正,评议考核既要听取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意见,也要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其三,落实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要重视评议考核的结果,把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奖惩挂钩,奖优罚劣。此外,还要落实执法检查制度、公示制度等。建立执法责任制是从源头上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是关键性的制度。 二、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保障制度 谈到不作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讲,还有“无力为”的问题,人手不够照顾不过来,“无力为”;人员工资无保障导致“无心为”,交通等装备缺乏导致“难以为”,这都是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既然要求执法人员担当执法责任,但是相当匹配的保障一定要满足,创造条件,适应需要。不能一味强调责任,而忽视了保障供给。 武汉水务系统的执法任务相当繁重,经过梳理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67件,行使职权122项。因此,要有足够的执法人员,要有充足的执法保障,当前,我市的执法人员编制偏紧,队伍力量不足,大多执法单位为自收自支,无稳定的资金来源,执法车辆不足,执法装备不齐,办公条件不好,亟待解决。执法人员经费一定要纳入财政保障,自收自支会导致以罚代管,容易出现偏差。 在执法成本高的状况下,要安排专项经费投入,使其有财力作为,在执法处于高风险职业的状况下,给执法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简言之,把执法人员的生活安排好,把执法队伍武装好,把执法保障提供好。把责权利统一好,为行政作为创造条件。如果把保障搞到位,出现不作为的问题再去追责,执法人员口服心服。 三、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实际上是监督、制约执法活动的功能,如执法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等。为了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受到的监督和制约更全面、更系统、更有效,必须加强执法主体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层级监督,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和舆论监察,最重要的是人大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以对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例,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区权力机关监督和区政府的监督,同时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是层级监督,当然这种监督包括对行政主体作为和不作为进行监督。主要方式:一是实施专门的监督,二是通过日常工作开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并督促改进。 四、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的协调制度 很多行政法的实施主体明确一个行政主管机关,若干个协同的行政机关。俗话说,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有水吃。虽然说用这个俗话来类比执法的现状不恰当,但多多少少有些道理,有些职责职权在法律中没有清晰界定的情况,容易产生互相推诿和扯皮的问题,甚至是有利的抢着干,不利的都不干,这就出现了盲点,该管的事无人管,不作为的问题突出出来。我认为主管机关和协管机关之间要建立一种协调机制,分清主次责任,把不很明确的事明确下来,该谁管就管,消除盲点、盲区;主管机关和协同机关之间建立一种通报制度,日常发现的问题,互相通气通报。总之主管机关和协同机关通过协调、协商,形成为协同、协作的执法整体力量。 通过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实施,防止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的问题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乱作为和不作为而受到追究,进而全面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效维护社会行政管理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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