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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时间:2009年08月28日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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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决定》、《意见》(以下统称《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分析了市县政府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习《决定》,并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公务人员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基本精神,明确《决定》确定的主要任务,增强贯彻实施《决定》、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对照《决定》,对本地区、本部门近年来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二)完善公务员学法制度。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市“五五”普法规划,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推进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安排一次学法活动,各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定期安排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健全领导干部集中培训制度,每年集体学法时间不少于20小时,切实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继续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是否掌握宪法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依法行政等情况,纳入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的考查内容,并将考查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严格执行新录用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保证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牵头单位:市人事局;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研究制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也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满1年后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备案制度,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以及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对事前送审和事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把关,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的要求,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和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适时修定《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严格行政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强化属地管理,合理调整执法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武昌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效能,尽快实现汉口火车站和武汉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研究推进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探索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从城市管理向文化、旅游、交通、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扩展。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逐步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编办、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六)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物价局) (七)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所属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现象,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正确有效执行。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城市管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行政执法要遵循法定程序,使用统一执法文书。依法应当立案调查的,必须调查、取证,不得当场作出决定;依法应当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如实告知。对违法执法和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依照公布的细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探索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量化,促进合理行政。继续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宣传法律的执法步骤,服务企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说理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大力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解决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行政执法盲点和死角。要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记录优良的实施远距离监管,对记录较差的实施近距离或零距离监管,切实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本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变动情况,重新审查变动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拟上岗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准予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的协警员、协查员、协管员、监督员等均不得直接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并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机制,市区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评价依据。要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依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予以严肃追究。(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四、发挥监督合力,强化行政监督 (十一)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要全面总结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成功经验,运用电子监察平台,逐步实现对行政处罚、企业登记、政府采购等政府行为的全过程监督。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拓宽公众意见反映和诉求渠道,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制度,设置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属于政府管理事项的要及时受理,认真整改。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考核范围。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做到依法办案、公正审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区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制订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程序,健全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十四)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安排,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标准,狠抓落实,加强监督,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十五)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区政府要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市、区政府要定期对行政决策、地方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政府法制组织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区依法行政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推行动态量化考核,并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担负着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的重要职责。要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作出具体部署。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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