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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库程序 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时间:2009年11月13日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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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下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财驻鄂监[2009]45号)文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按70%、2010年按50%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为顺利执行此项政策,武汉市财政局不断规范退税操作行为,逐步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关于退税审批工作。按财驻鄂监[2009]45号文要求,武汉市财政局为初审机关,湖北省财政厅为复审机关,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为终审机关。各区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及时掌握所属再生资源企业纳税人经营场所、财务状况、缴税情况,加强与公安、环保、税务,国库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保证再生资源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退库的原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库按属地原则办理。即以增值税缴库企业所在区为准,实行按区就地缴库,就地退库。 三、关于退库预算科目和级次。各区应按专员办签发的《收入退还书》上注明的预算科目、级次和比例,分级退库。退库预算科目为“101类01 01 501其他增值税退税”科目。 四、关于退库书传递方式。各区财政局国库科在接专员办终审批复文件,以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后,按退库工作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支库。区支库即行办理退库事宜。 五、关于国库对账统计上报工作。各区财政局要按月或按季与国库进行对账。具体程序是:区财政局国库科每季度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市财政局国库处报送退税报表(格式附后,通过ftp方式传送),报表上报路径:公共文件\国库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库季报表\X季度;报表格式下载路径:各地报告\国库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库季报表。各区上报报表名称:XX区X季度再生资源增值税退库季报表。 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专员办和省财政厅。 规范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工作要求,为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2009年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1季度共计退税金额达3184.7万,2季度共计2771万,3季度共计50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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