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立法征求意见 >> 政府立法 >>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9年11月13日 09:22
阅览:1260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并为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并实施文明施工措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开工勘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文明施工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完成现场文明施工设施建设。文明施工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且现场勘验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施工范围)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施工标识图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按要求设置“五牌一图”,即: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牌和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图牌内容要准确有效、详细全面。 第十条(施工现场及道口设置)建设工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应分开设置,并科学合理规划布置。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进出道口,大门要采用封闭门扇。进出道口和工地内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必须设置固定围档。围档应当定期检查、清洗和刷新,保证其牢固、整洁、美观。围档提倡采用新型环保材料。 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周边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按前款标准统一设置围档,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档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采用临时围档,但应采取措施保证工地污水、泥土不外溢污染路面。 拆除工程应当在施工前设置临时围档,拆除施工完成后由用地单位设置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围档。 第十二条(封闭作业)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含两层)以上时,必须采用防护网进行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采用提升或滑模板等工艺施工的,可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封闭。防护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第十三条(材料堆放)施工机具设备及建筑材料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分类堆放。堆放的建筑材料应设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严禁在围墙外或者依托围墙堆放土方和建筑材料。 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一)施工进出道口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工地内车辆必须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防止带泥出场,污染路面。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和进出道口的保洁; (二)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流体、砂土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时,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不得沿途漏撒。处置施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数量、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 (三)粉灰质建筑材料应入库存放。现场拌和粉灰质建筑材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中心城区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四)施工现场道路应定期洒水压尘。裸露泥土在一个月以内的可采取防尘网(布)覆盖,在一个月以上的,应采取简易植物绿化覆盖; (五)建筑物、构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六)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七)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设工程外脚手架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采取洒水措施降尘,风力达4级以上时,应暂停拆除施工。房屋拆除后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对空地实施简易植物绿化、固化或防尘网覆盖。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及排放)施工现场必须合理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避免大面积积水,并做到: (一)施工污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达标后方能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厕所污水应经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放污水; 第十六条(噪声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运输车辆夜间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临时生活设施建造)建造临时生活设施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临时房屋结构强度、钢度及稳定性必须符合安全和使用标准,宿舍墙壁和屋顶宜用保温隔热材料或采用有效的保温隔热措施,鼓励使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禁止利用施工围档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第十八条(宿舍标准)施工现场员工宿舍建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 (二)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证室内空气流通; (三)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地铺、通铺; (四)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物品专柜,有条件的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五)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食堂标准)施工现场食堂设置应符合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做到: (一)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二)食堂应配备消毒、冷藏和排风设施,并设置纱门、纱窗、纱罩; (三)食堂设置应符合卫生标准,并向卫生防疫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四)炊事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条(厕所及其它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并保证通风良好。高层建筑施工超过八层以后每隔四层应设置简易厕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宜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合理增设厕所。施工现场设置淋浴房的,鼓励使用节水龙头,淋浴房地面应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施工现场应设置工间休息室,配备茶水桶、座椅,并保证茶水供应。 第二十一条(卫生防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并做到: (一)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卫生责任区包干图; (二)施工现场饮用水以及食品采购、加工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设置足够的带盖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保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 (四)宿舍、厕所及淋浴房卫生应有专人管理,并经常清扫和定期消毒; (五)落实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 (六)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设置医疗卫生室或者配备保健医药箱,配置专(兼)职急救人员及医疗急救器材; (七)夏、冬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二条(务工人员培训)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务工人员进行文化、法制、健康以及相关技术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丰富务工人业余文化生活。倡导开办务工人员业余学校。 第二十三条(便民措施)因工程建设可能给周边单位和居民工作、生活造成影响时,应征求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尽可能满足其合理要求,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以及夜间超时施工时,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尽的交通组织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文明施工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工程工期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市民监督。 不能完全断绝交通的施工现场,应当设定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路口与行径,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停工和竣工)建设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档和出入口整洁、美观。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应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五条(举报和投诉)建设、环保、城管、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查处情况应当及时回告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指导与服务,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建设工地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处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表彰和奖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文明施工管理表现突出,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对建设单位处罚1)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未能有效协调,导致现场管理混乱的; (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配套工程,施工围档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车辆清洁措施不落实,造成车辆带泥上路的; (三)未按规定对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设置围档或对其裸露的泥土采取覆盖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对监理单位处罚)违反本办法,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和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条(对施工单位处罚1)违反本办法,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识牌及现场总平面图的; (二)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未分开设置的;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围档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四)施工机具设备以及建筑材料未按照规定布置和堆放的; (五)粉灰质建筑材料未入库存放的; (六)施工现场员工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七)进出道口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造成车辆带泥上路的; (八)防护网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九)施工现场排水不畅,造成大面积积水的。 第三十一条(对施工单位处罚2)违反本办法,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或裸露泥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 (二)拆除施工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三)凌空抛掷建筑垃圾的; (四)员工宿舍没有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超过2层以及使用通铺、地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市区内建设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办法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三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挪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或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不良行为公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其它处罚)违反本办法有关市容环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处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其它适用范围)本办法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园林绿化、铁路、水务以及其它管线工程,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建设施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征集意见:
|
武 汉 政 府 法 制 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