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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法字[2009]11号
时间:2010年01月22日 09:15 阅览:478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已报经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09〕35号)精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建设,促进我市工程建设规范化和法制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清理工作,重点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等问题,
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制度,使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从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是2009年10月1日前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
    三、清理标准
   (一)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1、不符合工程建设领域上位法的规定或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政策(或者没有合法的依据);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者修改;
    3、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或者与同位阶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要确认为有效。
    其中,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含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作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方法和主体
    (一)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主管、谁清理”的方法进行,即由制定或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身制定或主管的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自身制定或主管的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区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的组织协调与日常工作。专班由市法制办牵头,在市法制办办公,成员从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等部门抽调。
    (二)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或主管的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进行研究,按照清理标准逐件提出有效、修改、失效、废止的意见和理由,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1),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工作专班审核。
    (三)市政府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市政府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由发文部门负责清理,发文部门按照清理标准进行研究,作出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填写《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工作专班。
    (四)各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由发文的区负责清理,各区应进行认真研究,按照清理标准作出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同时,各区要组织本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区应填写《区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工作专班。
    (五)清理结果汇总上报
    工作专班对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查意见,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细致,长效管理。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时要摸清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文件违法违规、相互“打架”的现象。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作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并且修改的有效期为半年。如在半年内不能完成修改工作,应在清理中提出废止。清理后要针对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做好法规制度的衔接配套。
    (三)强化督导,稳步推进。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工作迟缓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顺利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附件下载:清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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