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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规〔2009〕1号 武汉市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贴暂行规定
时间:2010年02月24日 03:49 阅览:289

(市水务局2009年1月5日)

 

  第一条为了加快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活污水处理,保护水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费用(以下简称运行费用)补贴工作。
  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是指在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尚未覆盖地区,由单位和个人投资自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费用补贴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运行费用补贴申请的受理、运行费用补贴年度计划的编制、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的指导及排水量的核定等工作。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运行费用补贴的审批,并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拨付。
  第四条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要求办理。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建成后,市建设、环保、水务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联合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规范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水量管理,保证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费用补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和出水水量计量报告;
  (四)正常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运行费用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补贴手续分2次办理,即:每半年办理一次,时间为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主要办理程序为: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运行费用补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的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审核,将每月的审核、监管情况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核定运行费用补贴额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补贴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运行费用补贴的审批,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运营管理单位。
  第八条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Ⅴ类以上标准要求的,每吨按照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每吨按照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每吨按照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给予运行费用补贴的出水水量最高不得超过该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供水量的90%。
  第九条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体的,其出水水质除满足上述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达到《武汉市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否则不予补贴。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公共收集管网建成运行后,若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出水全部接入公共收集管网,则运营管理单位不再享受运行费用补贴;中水回用的水量,按上述规定享受补贴。
  第十条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在运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范围内运行费用补贴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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