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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规〔2009〕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0年02月24日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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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以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安排部署安全责任制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项规定。 (二)各部门分工协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提出整改建议;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综合监督,督促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和危险路段进行整改,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城市管理、建设、交通、教育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和危险路段,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项规定。 二、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奖惩兑现 (一)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标,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目标办拟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订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 (二)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三、明确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职责 (一)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订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责任人,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二)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本单位所属人员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2.按照规定维护所属车辆,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设备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上路行驶; 3.组织所属车辆按期参加检验,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4.对本单位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登记,对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 5.掌握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 6.接受公安交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 7.及时、如实向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四、加强专业运输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监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专业运输单位)或者其他拥有专业运输车辆(即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和租赁的机动车)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专业运输单位的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持证上岗; 2.所属机动车的驾驶人具备相应资质,并与之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3.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含同等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含主要责任)的驾驶人,自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4.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之前,不得安排其驾驶车辆; 5.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行驶记录设备,并定期对行驶记录设备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五、加强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的监管 (一)单位接送人员的班车和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经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其驾驶人应当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并在最近3年内每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均未达12分。 (二)学校(幼儿园)除应当遵守本意见第三条关于单位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2.将校车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 3.将校车及其驾驶人相关信息以及行驶线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 1.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 2.车辆及其驾驶人与备案的内容不符; 3.未按照规定喷涂或者放置校车专用标志; 4.饮酒后驾驶; 5.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六、严格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制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专业运输单位或者其他拥有专业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在改正之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禁止其所涉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单位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责任人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单位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根据情节轻重,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等行政措施。 (四)对单位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及时通报其所属单位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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