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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0年07月14日 10:30 阅览:11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会议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行政复议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力度不大,行政复议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少数单位的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够到位,投入精力不足;一些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对该受理的案件不能做到积极受理,对该撤销、变更的案件不能做到公正裁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当前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如对此不加以重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赖感就会降低。为此,各区、各部门必须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为主线,制定和完善符合行政复议要求的工作制度,严格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复议受理和审理方式,拓展案件处理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从而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强化立案受理,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渠道畅通
  (一)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会议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鄂府法办[2010]7号)的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即“选择行政复议”),应在告知诉权的同时,一并告知行政复议权;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复议前置”),必须告知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既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又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复议前置”事项未告知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之日起计算。为更好地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从2010年5月份起,行政机关凡制发行政执法文书都必须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时,应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作为格式文本的必备内容;已经印制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但在格式文本中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应抓紧修订完善。因原格式文本印制数量大,弃用后会造成浪费的,可以采取加盖载有告知内容印章的形式予以补正。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力度,着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依法坚决受理;对确实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也要耐心解释,并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途径。同时,要积极创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除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外,要积极采取信件受理、网上申请平台受理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对有关行政复议的来访和来电,要热情接待、认真接听。
  (三)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访人因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对信访事项申请复议不予受理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通知》(鄂高法[2010]23号)的规定,信访人因提出信访事项,认为收到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未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答复,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上述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中提到的进入信访渠道的纠纷,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即便依法不予受理,也应当做好解释工作,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三、开展检查测评,做好行政复议示范单位检查和申报命名工作
  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第一批行政复议示范单位进行检查和对申报命名第二批示范单位的单位进行考评验收的通知》(鄂府法办[2010]5号)的要求,第一批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要对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示范单位考评标准》(试行)对被命名一年来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写出自查报告,并对是否仍然具备示范单位的条件提出明确意见,于2010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2010年下半年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示范单位标准的,收回原命名。同时,继续开展创建行政复议示范单位工作。申报命名第二批示范单位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示范单位考评标准》(试行)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测评。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示范单位检查和申报命名工作,对照考评标准,不断寻求突破,以此作为加强和改进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契机和动力,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四、规范案件办理,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2010年拟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全程进行规范、指导。各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执行,确保办案有规可循,促进程序规范,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各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做到按期答复、依法举证。对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答复或证据材料的行政机关,将按照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
  (二)认真把好行政复议办案的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善后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要注意按照“重视现场调查、不唯书面材料”的原则,不轻信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查得清”;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要注意按照“以我为主、兼听各方”的原则,不依赖被申请人的一方解释,广泛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法律用得准”;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要注意按照“坚持原则、灵活处理”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结合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工作失误的决心和能力,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裁决效果好”;对于裁决执行中的后续事宜,要注意按照“裁前制定预案、裁后加强督办”的原则,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确保“案结事能了”。
  (三)正确用好和解、调解手段。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尝试在立案受理环节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要严格遵守和解、调解的法定条件,避免违法和解、调解或者强迫和解、调解,防止过分夸大和解、调解作用的倾向;要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为实施“大调解”积累有益经验。
  (四)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文书质量。要通过各个环节的复议文书,体现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要着力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有关事实,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所有意见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都要作出回应,并阐明是否支持其请求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输得明白,从而树立行政复议的公正形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于2010年下半年开展复议文书评比活动,评选出优秀文书,给予通报奖励,以此促进提高行政复议文书质量。
  五、提高工作标准,落实案件统计和文书备案工作
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工作,是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半年、全年的案件统计报表,同时报送对案件的汇总分析材料。对未按时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按照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进行扣分。行政复议人员要通过学习培训、实际运用,切实掌握报表软件的使用操作,保证统计报表质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化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工作。各区、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以便强化个案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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