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快讯: (截至6月30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法制信息报送、采用情况一览表    创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公示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法字[2009]11号    178号政府令宣布废止和失效规章目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通知(武法字[2008]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指南 >>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
时间:2003年09月16日 01:47 阅览:4115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至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搜索:


Copyright © 2009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版权所有
中国湖北武汉 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 邮政编码:430014
备案序号:鄂ICP备05018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