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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作者: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胡太荣
时间:2006年04月21日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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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武汉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推行执法责任制始于1995年。该年2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武汉市市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要求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根据本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明确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规范,建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做到执法主体明确、责任落实。同年7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下达名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上述各部门、机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立执法责任,并于同年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正式实施。1998年初,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完善3年来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执法责任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98年4月起草了《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6月初,又专门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起草小组,在征求各级人大代表、执法机关、选区选民、法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条例》草案。同年10月29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报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至此,武汉市执法责任制最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武汉市执法责任制适用于行政、审判和检察三类国家机关,其中基于行政机关的数量和执法地位,行政机关属于《条例》规范的主要对象。武汉市制定该《条例》时,全国以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方式来统一规定执法责任制的还很少见,表明武汉市高度重视推行执法责任制并采取了十分得力的措施。 武汉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大致可以分为试点、探索和规范阶段。试点阶段是指1995年至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试点引路,逐步推开,重点抓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制度建设。探索阶段是1997年至1998年《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颁布实施,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总结经验,将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主要标志是出台了全国第一部规范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范阶段是1998年至现在,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从单纯的执法检查、个案的监督过渡到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策等行为的共同规范。 武汉市《条例》所规定的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的一整套制度。该制度包括以下各项基本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执法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持有执法证照的专门人员。(2)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各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必须开展对各层次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特别是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生效之时更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3)对所执之法的宣传制度。规定各执法部门都有义务定期将本部门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各种方式进行介绍、宣传。(4)对法定执法程序必须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度。各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必须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对法定的执法程序制定相应的细则,以有效保障各项执法程序的正常运行。(5)执法公示制度。各执法机关应将法定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内容公诸于众。(6)执法审核制度。各执法单位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对具体执法人员的执法必须进行审查、核实和把关。(7)行政处罚的听证、复议制度。各执法单位的法制部门对本单位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到依法必须听证、复议的,应当严格举行听证或进行复议。(8)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及对重大处罚等决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该项制度主要包括: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定期向分管该工作的领导汇报其在一定时期内的执法情况;各执法机关都必须定期向同级权力机关汇报执法情况;对于一些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行为,下级执法部门都应将具体的执行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以备案。(9)执法检查制度。各执法机关应对本单位、系统的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10)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各执法机关应设立举报点、举报电话,投诉信箱,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举报和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11)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执法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机关都应向市政府上报备案。(12)执法考核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政府统一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对全市各执法机关进行年度执法考核;二是各执法机关也制定适用本机关的执法考核内容,作为对单位内部的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13)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具体包括三项主要内容:一是确定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12类执法违法行为;二是对违法执法责任人的具体确认方法;三是各种责任形式及免责条款。(14)权力机关对严格实施《条例》、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监督制度。该制度规定市、区(县)二级权力机关,对执行《条例》不力的部门有权作出6种监督处理措施。 从总体而言,上述行政执法责任制所包含的14项制度体现了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五个方面的内容。从其内容来看,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违法执法的责任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关键所在。实践证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意义重大,它对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依法行政,对于加强行政管理与行政法制建设,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我国行政执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武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了较好基础,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初步建立,执法责任制实施前曾经普遍存在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混乱现象基本解决,执法部门之间责任不明、职权交叉等矛盾初步理顺,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政能力有所增强,执法行为和程序逐步规范,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日渐完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水平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结果合法”的良好习惯正逐步形成,促进了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市的有效实施,为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武汉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实施”的组织领导体系予以推进。为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市政府坚持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或与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召开经验交流会,研究部署工作,总结交流实施中好的作法和经验。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都健全了领导机构,建立了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执法责任制工作机制,主要领导都能够定期主持研究贯彻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清理执法主体和依据,健全执法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执法主体、依据合法公开,执法责任清晰明确,执法制度健全有效,执法队伍廉洁高效是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市政府组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机构重叠、交叉,执法主体混乱、执法依据不清、制度不规范、责任不明、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不断夯实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基础。一是全面清理规范执法主体和依据。结合贯彻《行政处罚法》和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三次大规模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清理规范活动,先后撤消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990个,废止修订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9680件。为便于人民群众识别和监督,市、区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告了行政执法主体合格单位名单及其执法证件。通过不断清理,各级执法机关明确了各自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行政许可、收费、处罚和强制等行为的执法程序予以规范,逐步建立健全了执法文书。国税、地税、药监等执法部门还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权,层层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细化明确了工作权限和职责,在建立科学的执法责任体系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二是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条例》的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审核、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执法公示、规范性文件备案、举报投诉回访、执法监督员、执法考核评议、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等14项执法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公示内容,将执法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监督渠道等向社会全面公示,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三是狠抓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市政府始终坚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和培训考试才能持证上岗,坚决杜绝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以执法主体的名义对外执法。实施执法责任制以来,共清退不合格执法人员13000余人。市政府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重点,组织各级行政机关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学习培训活动。近年来,所有执法人员基本做到每年轮训一次,执法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责任意识明显提高。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是衡量执法责任制实施效果的主要指标。实施执法责任制以来,市政府每年都重点抓一至两项执法行为规范工作。1999年,针对部分执法机关存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不公开等问题,在全市推行执法公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及违法执法责任向社会公示,有效地遏制了执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2000年,从全市32个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70万件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调850件案卷进行了质量评查,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重实体、轻程序、执法程序不到位、执法文书不规范、证据意识不强、执法不作为等问题,逐一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了整改,促进了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化;2001年,开展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清理和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三清理、两规范)活动,全面掌握各级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并针对清理中发现的有关管理职能错位、职权交叉、执法行为受利益驱动、重行政审批轻日常监督管理等问题,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四、完善行政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的执法权运行机制和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既是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点。实施执法责任制以来,市政府根据工作重点,每年年初制定下达评议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实行百分考核制,年末组织综合评议考核,综合评议考核分数直接关系到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府工作目标完成等级。去年以来,市政府开始积极探索科学的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力求全面、客观地评价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市政府初步拟定了反映执法一般要求的通用目标体系,包括建立执法考核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行、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同时,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反映其执法专业特点的专业目标体系,逐步实现执法质量考评的制度化和程序化。通过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各职能部门增强了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 五、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执法责任的落实。行政过错行为是否受到真追实究,是检验执法责任制实施状况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市政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下大力气开展违法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目前,全市以制度和机构建设为基础、群众投诉和申诉为主渠道发现违法执法行为的机制已经初步形成,查处错案、过错责任人的力度逐步加大。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违法执法行为的渠道,市政府建立了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中心,受理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投诉。对新闻媒体、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行政机关违法执法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批示,要求监察、法制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过错责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还注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发现不作为、乱作为,并严格实施追究。在积极拓宽渠道的同时,市政府对于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追究。自1995年至1999年底,全市共有7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违法而受到刑事、党纪、政纪和其他方式的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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