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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作者: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胡太荣 时间:2006年04月25日 04:34 阅览:3432

    政府机构是政府能力表现和发挥的组织工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和发展的重要组织保证,是衡量政府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及其成熟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武汉政府系统的法制机构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依法行政要求不断提高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武汉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对法制工作认识的不断提高和重视。

    十年“文革”浩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武汉的政府法制机构也荡然无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武汉的行政法制工作开始恢复和重建,其标志是1984年7月9日,中共武汉市委党政机构改革办公室以武改[1984]186号文批复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厅的前身)设立法规处,当时只有行政编制3名。

    1985年12月22日,市编委以武编[1985]210号文批复同意成立市人民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该中心既是一个研究咨询机构,又是一个拟定经济法规的工作机构,为事业单位,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规处合署办公。

    1988年6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市编委于以武编[1988]075号文决定,将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划出,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市政府法制行政工作,使其具备了以独立的政府机构名义对外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机构规格为副局级,行政编制增至18人。戴济书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1994年2月至今由向天华同志任主任,副主任为张民锋、倪子林。

    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又得到进一步加强。1996年12月8日,市编委以武编[1996]103号文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按照该方案,市人民政府府法制办公室内设机构增至5个,即综合秘书处、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法制监督处、行政复议处。人员编制增至30名。2001年机构改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升格为正局级,这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中是绝无仅有的。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不断扩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武汉市政府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1984年在市政府办公厅内设置法规处时,还没有明确的职能。1988年市府法制办设立时,其职能是在总结了以往办公厅法规处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包括编制规章计划含提请市人大列入地方性法规的计划、审查规章、检查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清理法规规章、对区县和市政府委办局部门法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等项主要工作任务。1990年,增加了行政复议职能。随着法制工作的发展,1994年,市政府发文明确将市政府法制办定位为市政府领导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并增加了行政赔偿等项职能。1999年以后,又增加了两项职能:一是根据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推行依法治市的要求,做好政府系统依法行政的综合性工作,包括拟订方案、组织协调、对实施中情况调查和研究等;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和执法证件核发,行政执法制度的组织推进和检查落实等职能。目前,按照“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编制市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审查、协调、修改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章草案或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组织起草部分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从法律角度参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非事务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研究政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协调或参与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承担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理赔工作;负责全市政府法制人才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核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进行指导。

    与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变化相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也逐步建立和扩展,人员编制也不断增加,尤其在党的十五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推动下,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下,武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以1996年为例,市政府43个委、办、局和武汉市13个区、县政府都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全市配备的政府法制干部约700余人,武汉市政府法制机构系统初步构建,从机构上保证了武汉依法行政的发展,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行政法制工作的任务日趋繁重,客观上要求壮大政府法制干部队伍,提高行政法制建设的水平。近几年来,政府法制机构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有些行政部门不仅市级部门有法制机构,市级部门所属处室和区县部门也开始设置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明显增加,如公安系统的法制工作人员已有200多名,工商系统的法制工作人员已超过50名。2000年市级机关机构改革后,在行政编制总体减少约50%的同时,大多数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人员基本保持了原有规模,有些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及其人员编制还有所增加。截止2000年底,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约在800名左右。

  在机构得到发展的同时,政府法制干部的人员素质也有显著提高,人员的专业结构优化,学历层次提高,并逐步向年轻化方向转变。据统计,1997年底,政府法制干部中,法律专业类人数最多,约占总数的31%;经济专业居其次,约占12%。大学本科约占总数的30.1%;研究生学历以上约占11.5%。在年龄上,30岁以下的占总数的28%。这一时期,大量年轻的、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和其他专业类人才充实到政府法制工作中来,有利于法制队伍的总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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