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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法字[2008]14号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时间:2008年09月10日 05:03 阅览:4958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严格审查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资格

    严格审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资格条件,是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关键。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审核职责。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是表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事业组织)编制之内;二是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具有执法业务能力,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考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是表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应当是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于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超出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总数的申报,一律不得受理。对于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也一律不得办理执法证件。

    二、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初次申领或证件到期换发证件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内容分为基础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基础法律知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负责主管实施的重点专业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各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申领执法证件前,应将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方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的人员、时间、地点、课程安排等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不得少于2天,考试试卷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提供。考试合格的人员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今后,凡没有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统一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申领执法证件。

   三、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

    (一)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垂直管理部门外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申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的执法证件申领工作。市级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申领工作。

    (二)材料要求

    申领行政执法证,须提供以下资料:1、行政执法证申请表;2、行政执法证资格审查备案表及其电子文档;3、行政执法证照片表;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机关“三定方案”复印件。属于委托执法的,须附委托文书复印件。5、领取新证的须收回旧证,遗失补办的须提供刊登于新闻媒体的遗失声明。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须提供以下资料: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请表;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资格审查备案表及其电子文档。各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必须在申报材料的相关栏目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市政府法制办才受理办证事宜。有关申报材料的具体填报要求见武汉政府法制网首页左侧表格下载栏目中“关于办理行政执法证的说明”,申请材料格式文本可以下载。

    (三)时间要求

    为便于统一办证,从2008年9月1日起,市政府法制办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请,请各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汇总上报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材料,并于次月15日之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四、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登记公布工作

    根据《关于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通知》(鄂府法办[2008]20号)的精神和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将汇总上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除国家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外)的登记情况。在此基础上,我办将会同市监察局,结合建设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并在武汉政府法制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把登记公布工作与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摸清行政执法证件到期或尚未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情况,及时制定培训计划,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市、区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领取国家、省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报送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未经备案的,市政府法制办不纳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且不予公布。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在认真清理和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抓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执法人员,可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的方式进行严肃追究。要通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把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真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依法行政。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联系。联系人:周凯,电话:82827705,13871069869。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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