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快讯: (截至7月31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法制信息报送、采用情况一览表    创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公示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法字[2009]11号    178号政府令宣布废止和失效规章目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通知(武法字[2008]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告栏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09〕26号
时间:2009年03月04日 02:40 阅览:2932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武汉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增长、保发展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清理工作,为企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扫除法制上的障碍,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清理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按照鄂政办发〔2008〕85号文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清理范围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12月31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包括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第1、2项所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清理前(不含2001年,下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提出继续有效或修改的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发展设置障碍,阻碍企业、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四)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重新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四、清理方法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方法进行,即由发文部门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谭仁杰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工商、城管、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同时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法制办牵头,在市法制办办公,成员由上述部门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日常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001年清理前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主管或执行部门提出继续有效的建议,填写《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并附文件一份和有关依据材料,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工作专班审核,工作专班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于2009年4月20日前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武汉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布。
  2001年清理后制发的且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工作专班按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审核,于2009年3月20日前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在征求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市级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09年4月20日前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武汉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市级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制定部门办公室将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本部门法制机构。
  2.制定部门法制机构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按照清理标准逐件提出废止、失效、修改或者有效的建议。
  3.制定部门对清理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制定部门发布公告,公布废止、失效、修改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制定部门填写《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3、4、5、6、7),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工作专班。
  6.制定部门经清理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75号令),在重新发布前报市法制办审核,未经其审查同意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四)各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进行,并应于2009年4月20日前在区政务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区级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并公布。各区应填写《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8),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工作专班。
  (五)规范性文件汇总上报
  工作专班汇总各区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2009年4月30日前上报省法制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清理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长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要按照鄂政办发〔2008〕85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备案审查、清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顺利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规范性文件具有三个特征:
1.外部性。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公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怎样干、必须怎样干、不能怎样干;二是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但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配合,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一件行政公文,只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就具有外部性。
2.普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普遍约束力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一件行政公文的适用对象是某个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特定的组织,对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没有效力,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3.反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是指在某件文件的有效期内,对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件文件的规定。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公文,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任何一件行政公文,不论文种,不论标题,只要内容同时具备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就是规范性文件,就要列入清理范围。
  (二)关于依据查询问题。各清理部门和单位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对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废止、修改情况,可查阅下列网站:
  国务院行政法规废止和修改的具体情况可查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省人民政府规章废止和修改的具体情况可查阅湖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bzffz.gov.cn;
  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和修改的具体情况可查阅武汉政府法制网:http://www.whfzb.gov.cn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工作专班联系,联系电话:82827696。

 


附件1

 

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谭仁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张东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彭国元市法制办副主任

池少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关太兵市公安局副局长

毛卉市工商局副局长

罗时春市城管局副局长

朱志强市房产局副局长

附件2-8   点击下载文件








搜索:


Copyright © 2009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版权所有
中国湖北武汉 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 邮政编码:430014
备案序号:鄂ICP备05018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