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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时间:2009年07月21日 04:42 阅览:749

    一、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评查行政许可案卷,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行政许可案卷,应当遵循实体和程序均合法的原则。实体合法包括: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市区政府的确认;

    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

    (二)许可事项合法

    1、受理的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市区政府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或者是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适用依据合法

    1、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引用全称,条、款、项、目引用到位);

    2、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引用全称,条、款、项、目引用到位);

    3、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程序合法按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四、评查行政许可案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评分,即按本标准规定的标准给分或者扣分。本标准评查的行政许可案卷,不包括不予受理和不需受理的行政许可案卷。

    五、评查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案卷的标准是:

    (一)申请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的项目2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按同等标准给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3、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4、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

    5、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包含与申请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或虽有与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栏目,但已标明不需要填写。

    (二)受理阶段,共14分,其中第1项10分,第2、3项均给2分;依法没有第2、3项的,按同等标准给分: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予以受理的依据及决定,受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注明日期;

    2、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捺印手印;

    3、补正:申请人提交材料,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依法送达。补正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审查阶段,共24分,其中每个小的项目4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按同等标准给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现场审核人员必须由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共同执法,制作核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笔录应记录: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核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核查对象、核查的情况、核查对象在记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询问笔录应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被询问人在笔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3、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公示告知的,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法律依据,告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注明日期。陈述和申辩笔录应记录:起止时间、地点、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内容、陈述、申辩人在笔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5、依法应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具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6、按照许可法特别规定程序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应当齐全规范。

    (四)听证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的项目2分;依法未经听证程序的,按同等标准给分: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告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等,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3、听证公告内容规范。听证公告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的时间,公告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听证笔录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应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五)决定阶段,共20分: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制作有延长期限及其理由的告知书,送达申请人。(5分)

    2、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内容规范(5分),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及受理时间、审查情况及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3、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10分,其中每个小的项目2分): (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 (3)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4)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0分,其中每个小的项目5分): (1)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有告知当事人如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送达阶段(共6分,其中每个小的项目1.5分):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送达文书或许可证照手续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3、法定收费的有合法票据;

    4、证照类许可应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七)结案阶段(共8分):结案审批文书内容规范,应包括:申请人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时间、受理时间、许可决定形式、结案时间、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等。

    (八)立卷归档(共8分,其中每个小的项目1分)

    1、一案一卷,封面填写规范;

    2、使用合乎规范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或将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和结案审批文书派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5、卷内材料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六、评查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标准是采取百分制,其中每个小的项目10分:

    (一)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二)有收件清单及申请人的确认;

    (三)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四)有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五)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六)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七)不予许可的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有告知当事人如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有送达记录;

    (十)法定收费附票据复印件。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申请、受理、听证、审查、决定、送达和立卷归档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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