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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法字[2009]7号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时间:2009年08月18日 08:48
阅览:914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9]74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至少于发布之日前15日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事前审查。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送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格式见附件一、二)。
二、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事前审查函(格式见附件三);
2、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两份;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一式两份;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起草依据;
5、有关征求意见材料。
三、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75号令)规定,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而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由该部门自行承担。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序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正式文本的电子文档发至whgfwba@163.com)。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报告书(格式见附件四);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同时将正式文本的电子文档发至whgfwba@163.com);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一式两份;
4、相关法律法规等起草依据;
5、有关征求意见材料。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台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备案统计制度、内部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长效管理。
六、本通知发布前的工作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