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请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拟继续有效的342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再行清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废止,不能废止的,一是列为修改(修改期限为半年,半年内不能完成修改任务则应在本次清理中提出废止意见);二是重新制定。 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制定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能废止则尽量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提出继续有效意见。 请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真研究,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再次清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协调处。(注:2001年12月31日前拟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是由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自行提出的,请查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