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快讯: 武汉市“反渎职侵权、促依法行政”十佳单位评选投票活动    创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公示    (截至7月31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法制信息报送、采用情况一览表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法字[2009]11号    178号政府令宣布废止和失效规章目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通知(武法字[2008]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查询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武政规〔2009〕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0年02月24日 03:53 阅览:51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
  (一)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成为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今后农业及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重点工作,因此,需要对我市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
  (二)加强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改革完善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依法依规、责任落实、失职追究、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市管指导督查、区管保障实施、街(乡、镇)管组织落实、村管巡查报告的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和市、区两级监管以及市级、区级、生产基地(销售单位)检测的“两级三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猪、禽和大牲畜病死率分别控制在4%、12%和1%以内,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有疫病不流行、有疫病不成灾,确保畜牧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区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要提高保障水平,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制订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远城区要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中心城区要重点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各街(乡、镇)要落实村级防疫员、防疫监管责任人及相关防疫物资,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畜牧兽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处置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的监管任务,加强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监督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落实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动物疫情处置及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在动物防疫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质监、工商和卫生部门分别负责加强对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督促落实农产品进厂(店)质量把关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严把屠宰环节肉品品质检验关,严防问题猪肉进入流通环节。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化学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分工合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行为。民政、监察、劳动社保、交通、林业、信访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
  三、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加强市、区机构建设。按照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调整充实市畜牧兽医局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人员和编制,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服务。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推进区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及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区级畜牧兽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区级畜牧兽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方案,由各区在不突破本区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市审定。
  (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由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街(乡、镇)派驻工作人员,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培训畜牧防检人员及养殖户,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疫情测报;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测和运输检疫。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有一定规模畜禽养殖的村原则上每村聘用1—2名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工作任务不重的可多个村共同聘请1名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优先在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中聘用,接受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派驻街(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宣传、强制免疫、疫情观察报告、协助产地检疫的报检、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
  (三)切实创新防疫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机制。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资源,通过服务外包、以钱养事、充实力量等方式,将畜牧养殖、动物防疫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公益性服务职能委托给相关机构实施,完善、补充我市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鼓励畜禽养殖、饲料生产及屠宰加工等企业通过上下游产业链接的方式,组建多种形式的合作社或联合体,为畜禽养殖户提供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服务。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动物防疫机构人员、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业主知法守法意识和从业素质。
  四、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一)优化畜牧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以种苗生产、加工流通、科技研发、技术示范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企业化、现代化畜牧业,着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调整畜牧业发展布局,三环线以内的区域依法依规启动畜禽禁养工作,力争3年内逐步退出畜禽养殖;三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区域一律不再新建畜禽养殖小区,并争取5年内全部退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外环线以外的区域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殖场选址和养殖规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饲养、隔离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将列入国家和省强制免疫的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确保免疫密度、免疫档案和牲畜免疫标识到位率均达到100%,对拒不接受或不按动物免疫程序规定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覆盖乡村、养殖场、畜禽和宠物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湿地和动物园的动物疫病监测、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实行常态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人员,把动物防疫的值班、疫病的巡查与报告作为日常工作长期坚持。建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制度,全面开展动物血清学检测,增加抽检数量,扩大抽检范围,提高监测密度,努力提高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控水平。
  (四)严把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关。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工作,做到产地现场检疫率、定点屠宰同步检疫率和畜禽、宠物交易市场检疫管理到位率均达到100%。按照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检疫证章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要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和隔离观察,严防动物疫病传播。
  (五)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商务等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市场准入、检疫监管、定点屠宰、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开展产品自检。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共同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突出对农贸市场、社区超市等薄弱环节和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
  (六)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能力。不断完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订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快速反应系统,组建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足额储备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严格执行动物疫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果断处置。
  五、健全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区畜牧兽医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饲料、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项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按照乡镇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从各级安排的“以钱养事”资金中统筹解决村级防疫员的补助,稳定村级防疫员队伍。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动物病原学检测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更新检测仪器和设备,逐步建立可测、可控、可追溯的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项目资金,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
  六、严格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分工明确、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的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使行政问责和过错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市农业、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督办,对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落实的,要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二)分类追究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以及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导致疫情蔓延的,依法追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和防疫监督不到位的,依法追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伪造监测、检测结果,以及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依法追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以及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免疫接种,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以及不遵守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养殖业主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个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区级人民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辖区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搜索:


Copyright © 2009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版权所有
中国湖北武汉 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 邮政编码:430014
备案序号:鄂ICP备05018387号